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孩子入学、领补贴都要监护人签字,可他妈妈电话打不通,怎么办?”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收到一份特别的申请:六旬老人陈某、黄某请求撤销前儿媳杨某对孙子小陈的监护权,改由自己担任。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陈某、黄某的“撤监”申请,指定爷爷奶奶为小陈的监护人。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陈某、黄某的儿子陈某甲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当时刚满周岁不久的小陈随父亲陈某甲生活。二人离婚后,杨某重组家庭,小陈则跟着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2024年5月,陈某甲因车祸意外去世后,陈某、黄某老两口承担起了抚养孙子小陈的重任,将所有的爱都倾注在这个孙子身上。然而,在办理小陈的入学和领取补贴时,却让陈某、黄某犯难了——因小陈的“监护人”一栏空白,无法为其办理小升初报名、低保续领等手续,而杨某也联系不上。万般无奈下,陈某、黄某近日向龙泉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
“我经济困难,又有新家庭,确实无力抚养。”庭审中,被申请人杨某明确表示,儿子与爷爷奶奶感情深厚,且爷爷奶奶也有能力为儿子提供优越的成长环境,同意由前公婆担任孩子的监护人,负责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事宜。杨某表示,自己日后也会尽己所能,在不影响小陈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给予其关爱与支持。
庭审中,承办法官没有拘泥于“母亲天然优先”,而是围绕“孩子处于危困状态”展开实质审查:杨某多年未尽抚养义务,孩子基本生活、教育费用全靠老人;没有监护人签字,孩子无法享受国家教育、民政保障;孩子与祖父母感情深厚,突然改变抚养环境不利成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当庭判决撤销杨某为陈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陈某、黄某为小陈的监护人。
记者手记
当血缘遭遇“失位”,法律用“最有利于孩子”的尺子重新排序。成都龙泉驿法院的这纸判决,不仅给一位10岁男孩补上了“监护人”这个章,也给所有“事实抚养人”打开了一扇依法带娃的“正门”——让亲情不再被制度卡住,让成长不再因身份缺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