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车厢里藏着油罐和加油设备,车身老旧还形迹可疑,一看就不对劲。”去年,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成功查获一辆非法改装的“移动加油站”,抓获蒋某某、刘某某两名犯罪嫌疑人。记者从金堂县人民法院获悉,二人因构成危险作业罪,均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时间回溯到2025年1月,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淮口街道光岳路一带巡逻时,一辆停靠在路边的报废面包车引起了民警的警觉。该车车身斑驳,车窗遮挡严密,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民警当即上前盘问,拉开车门后发现,车厢内竟被私自加装了大型油箱、加油枪、计费器等设备,俨然一个迷你加油站,驾驶人蒋某某当场被控制。
民警现场依法扣押了该面包车及全套加油设备,经专业机构鉴定,油箱内装载的物质为汽油。为彻底查清案情,民警循线追踪,很快在白果街道将蒋某某的同伙刘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2025年1月7日至14日短短一周内,蒋某某、刘某某为牟取私利,将报废面包车非法改装后,在淮口街道光岳路周边流动售卖汽油。二人没有任何合法经营资质,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先后向肖某、雷某等180余人次销售汽油,涉案金额达4万元。经专家评审,该非法加油点设备简陋、操作不规范,存在极大的火灾、爆炸风险,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蒋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作业,其行为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考虑到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蒋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同时追缴蒋某某违法所得3000余元,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红线不可逾越。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打破了“只有发生事故才追责”的传统认知,即使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具有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漠视公共安全和法律规定,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