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隐身”、三方争执、诉求对立?岳池法院一纸调解破三重困局

  
2026-01-16 15:14:52
     

龙薇 吴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2026年元旦收假后,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关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案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因被告杨某“隐身”一度陷入困局。

1月16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承办法官主动出击,通过实地走访找到当事人,巧用调解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介绍,该两起案件源于一起交通事故:谢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李某,与杨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路口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经岳池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60%的主要责任,杨某负40%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谢某轻微骨折未住院,杨某亦轻微受伤并接受门诊治疗。杨某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垫付李某医疗费18000元后,谢某、李某便再无法联系到杨某,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池县法院承办法官发现杨某为两案共同被告,但文书送达时出现“查无此人”的情况,电话联系也始终无人接听。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前往杨某户籍地寻找。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法官得知杨某户籍所在村经历过合并,且其常用名与户籍名存在差异,这才导致查找困难。

几经周折找到杨某后,法官了解到其年近六旬,母亲患有精神疾病,自身未婚且家庭经济困难。杨某还认为保险公司已完成赔付,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同时提出自身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也需解决。

法官敏锐察觉,若仅处理已立案的两起案件,杨某的损失诉求未得到满足,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遂决定将三方诉求统筹考虑,推动一揽子解决。

庭审当天,杨某准时到庭,但各方分歧较大。李某主张后续手术费用赔偿,保险公司以李某系学生、谢某无收入减少证明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同时提出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用尽,超出部分应由谢某与杨某按责任分摊。杨某则认同保险公司意见,不认可对方的误工费、营养费诉求,同时要求己方医疗费纳入赔偿范畴,且坦言自身经济条件难以承担赔偿费用。

面对针尖对麦芒的诉求,承办法官深知简单判决不仅会激化矛盾,还难以解决杨某的实际困难,更无法保障李某后续治疗费用。

在确认各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官提出将杨某的损失与李某的后续治疗费一并处理的方案,得到三方同意。

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杨某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其认为交强险仅赔偿1.8万元,剩余费用需按40%责任比例全额承担,因此心生抗拒。

针对这一误区,法官现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区分责任比例,杨某仅需承担超出限额部分的次要责任,实际需支付的金额远低于其预期。

在明晰法律规定后,杨某当场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从怀中掏出一沓现金赔付给李某。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当场赔偿李某2100元,谢某、李某主张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至此,这场涉及三方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兼顾双方利益、缓和矛盾、修复关系,这正是调解工作的深刻意义。”岳池县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办理涉民生案件,不能只停留在“依法办案”的层面,更要主动俯下身倾听诉求、化解心结,手持法律的“尺度”,心怀人情的“温度”,方能真正定分止争。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