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游客跟团在海拔3100米雪山意外离世  法院:旅行社需担责!

  
2026-01-15 20:34:5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旅行社在组织老年团时,如未尽到充分的健康评估、风险告知和安全保障义务,若游客在旅行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老年游客在高原旅游途中意外离世,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年逾七旬的王某与家人委托他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往云南丽江、大理等地旅游。行程第二天,在前往玉龙雪山景区蓝月谷游览过程中,王某在海拔约3100米的雪川游客中心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风险告知、健康评估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遂将组团旅行社、地接社等四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旅行社是否履行健康评估与风险提示?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所在旅行团多为超70岁的老年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尽更多注意义务,在缔约前应全面了解和评估王某的健康状况,并告知高原旅游的风险,在实际行程安排中亦应选择适宜老年人的景点并合理安排旅游节奏。但旅行社在与王某等人签约时不仅没有全面了解、评估王某的健康状况,也未告知旅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且在后续行程安排中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在王某的家属明确表示“雪山的行程,我们不去,虽然有缆车,我们也不去,那上面冷,万一整感冒了,多余的都搞出来了”的前提下,旅行社仍将团队带至海拔约3100米的雪山景区,最终诱发王某的疾病。

组团旅行社辩称,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已明确告知了活动存在的风险,个人健康不宜参加的情形,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告知、预防警示与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死者王某存在严重的心脏疾病病史,其意外事故是自身原因导致,不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王某等11人委托他人作为代表与旅行社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载明,旅游过程中,如本人未按旅行社要求如实告知相关健康情况,本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后果……本人自愿放弃不适宜本人身体状况参加的相应景点或活动;若因本人坚持参加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且游客信息表载明王某身体状况为“健康”。在旅行社工作人员发送的行程单里附有“游客告知书”,载明70-75周岁需要体检证明+责任书,组团旅行社已经告知本人患有严重疾病者,不宜参加本次旅行。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针对王某自身的过错,高原地区氧气稀薄,会加重心脏负荷,进行爬楼梯等强度较大的活动时更易诱发高原反应及相关疾病。王某作为年逾七十的老年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并进行过心脏支架手术,其作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未向旅行社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身体状况,对自身健康风险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针对组团旅行社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旅行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缔约前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并明确警示风险。本案中,虽然旅行社在一般宣传材料及后续出团通知中提及了高原风险及对高龄游客的健康证明要求,但在签订合同时,既未主动询问王某的健康状况,也未要求其按照告知书提供体检证明或签署风险告知书,对王某健康风险的评估流于形式,且相关提示置于合同签订后发出的出团通知书尾部,不足以引起充分注意。

法院经审理,认定组团旅行社未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对于地接旅行社等其他被告,法院认为在合同承接和事发后的救助过程中,均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一审宣判后,旅行社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银发经济”下,老年旅游市场潜力巨大,但旅行社在产品运营中易因风险意识不足、操作流程疏漏引发纠纷。在此向广大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充分重视健康问询,尤其针对前往高原、偏远地区或参与高强度活动的老年游客,务必做好出行前的健康问询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体检证明;

提前充分告知风险,对行程中涉及高海拔、长途跋涉、温差大等潜在风险点,在合同签订前,以醒目、易懂的方式向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和警示,确保其理解并确认;

科学设计老年团行程,避免安排明显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过于紧凑、过大强度的游览项目;

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随团人员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初步救助措施。

“银发经济”是机遇,更是责任。旅行社唯有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才能赢得市场信任,促进老年旅游服务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老年游客及家属,出游时应如实向旅行社告知健康状况,审慎选择与自身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旅游产品,共同守护旅途安全。

编辑:夏修露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