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近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对居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其饲养的犬只未拴绳且长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达州市范围内针对“遛狗不拴绳”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2022年,王某领养了一只金毛犬,却长期让其处于“自由放养”状态。邻居们经常能看到这只金毛犬在院落里和周边道路上游荡,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明显干扰,多次对其进行投诉。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凤北派出所民警曾多次上门对王某进行劝诫,明确告知其行为已影响他人,并违反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劝诫并未引起王某的重视。近日,民警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后上门查看,发现王某的金毛犬仍然没有拴绳。这一次,民警不再只是口头劝诫,而是依照新实施的法律给予其行政处罚。
“养犬是权利,更是责任,达州市首张‘遛狗不拴绳’罚单的开出,既是对新法的严格执行,也是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有力警示。一根牵引绳看似细小,实则牵住的是养犬人的责任与担当,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与保障。”达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