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琴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牟廷河
未各行其道+未确保安全=同担责。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顾后方来车,连续变道被追尾,结果两车被交警判同等责任。
据了解,2025年12月03日15时50分许,刘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营山县绥安大道(中国石油加油站外)路段,与前方由李某驾驶川车牌号为川R***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搭乘:廖某)正在变更车道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廖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
经营山公安交管大队认定刘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李某骑乘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变道前未注意观察、违法加装伞篷、未戴安全头盔, 此次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坐人廖某无责任。
公安交管提醒:
驾车出行,务必与前车保持安全跟车距离,预留足够反应空间;车辆变更车道前,要提前观察后方及侧方交通状况,确认安全后平稳变道。非机动车驾驶人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规范行驶,骑乘戴好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