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拘传显威慑

  
2026-01-13 16:09:01
     

1月12日,宜宾市筠连县法院“执行110”通过强制拘传等执行措施,促成两个案件成功执毕,一个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2024年3月,黄某甲联系黄某乙在其原有的一层楼房屋基层上加盖房屋。工程完工后,黄某甲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向黄某乙支付余下工程款2.9万余元,黄某乙遂将黄某甲诉至筠连县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黄某甲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黄某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查控手段,却始终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黄某甲可供执行的财产。直到“执行110”将被执行人黄某甲强制拘传至法院,经过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案款的严重后果后,黄某甲慌忙筹钱当场履行了全部案款,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刘某松分别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5年4月,筠连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刘某松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在拘留一天后,刘某松与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胡某元达成立即履行5000元、分期履行余下案款,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白某达成立即履行1万元,分期履行余下案款的和解协议。但是约定分期履行的期限到期后,刘某松又耍起了无赖,于是“执行110”干警出警对其实施强制拘传。

法院调解室内,面对司法强制措施的震慑力,刘某松主动联系家属筹措资金,当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履行了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余下全部案款9000元;其朋友作为担保人保证限期还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余下的全部案款。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逃避执行绝非出路,积极履行才是正道。司法拘留、拘传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在此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心存侥幸,不要等到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时才追悔莫及。

(古静)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