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陈某、李某、李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推动实现“惩治犯罪+生态修复”双重效果。
经查,2025年7月,三被告人在淯江河流域禁渔区,自制电鱼工具,在梅硐河“骑龙坳”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173件(共重1.54公斤),严重破坏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此前,为弥补生态损害,三被告人出资购买体长8—15厘米的鲤鱼、鲫鱼、草鱼或鲢鱼苗3500余尾,并在法院、检察院、畜牧水产中心及群众代表共同见证下,将鱼苗集中放流至淯江流域重点水域,切实促进水生态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肖旭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