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面对“高价回收”“稳赚不赔”的诱惑,种养殖户需警惕合同陷阱!近日,崇州法院羊马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揭开了此类合作模式中隐藏的风险陷阱,为广大种养殖户敲响风险警钟:签约前务必擦亮眼睛,守住钱袋子。
某种植户经参观考察及某农业科技公司推介后,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由该公司制作的《鹿茸菌种植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种植户支付某农业科技公司菌包、技术服务等相关费用1.7万余元,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菌包并承诺收获鹿茸菌后以620元/公斤的高价回收。然而,某种植户按约完成种植并交付产品后,某农业科技公司却以产品成色、长度等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按合同价结算,仅同意以30-50元/公斤,远低于合同约定价格收购。某种植户遂以某农业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请求判令某农业科技公司按约定价格收购鹿茸菌成品,否则解除合同,退还已交付的款项,并赔偿违约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案件承办人对某农业科技公司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该公司仅该类纠纷已涉案数起,都是以高价回收为诱饵,引诱农户签订格式合同,交纳高额的菌包费、技术服务费,回收时以低价进行收购,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同时,案涉格式合同存在限制种植户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如约定合同有效期半年,与鹿茸菌能收割几茬,生长周期长达1年半至2年严重不符。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公司还存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转移风险。
崇州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某种植户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通过法官随案督促履行,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农业科技公司退还了种植户交付的款项,种植户的损失得以挽回。
崇州法院提醒:
广大种养殖户在参与种植、养殖回收类项目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被“高价回收”“稳赚不赔”等宣传噱头蒙蔽。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项目真实性、市场行情及合作方资质,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明显不符合常识、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签订合同后,注意留存沟通记录、交易凭证、产品样本等证据,一旦遭遇欺诈或违约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