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好意搭乘交通事故案,综合考虑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双方违法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2024年的一天,刘某某未戴头盔并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电动车无偿搭乘王某某行驶到某交叉路口时闯红灯,遇潘某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刘某某、王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起诉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
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虽然刘某某无偿搭乘王某某,但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酒后驾驶、闯红灯等重大违法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重大过失”,本案综合考虑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事故形成原因、双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因素,认定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经审理,扣除垫付费用后,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某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提醒
好意搭乘对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导。但驾驶员在无偿搭乘他人时存在酒后驾驶、闯红灯、未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后的责任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请谨记善意起步,责任随行。
(康敏思 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