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延伸 内江市中区法院向异地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2025-12-25 16:41:33
     

近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延伸作用,向异地行政机关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并被采纳,取得了良好成效。

日前,市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某县辖区内有个别商户明知购买人系未成年人,仍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不合格二手摩托车,并交由未成年人驾驶,导致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市中区法院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司法建议,指出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高危险性机动车的违法性,深入分析了该违法销售行为的多重危害,建议该局强化全链条监管与社会共治,切实打击此种违法经营乱象,从源头预防类似悲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剖析问题根源,依法立案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并通过多维宣传引导、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惩戒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市场秩序。该局还表示,下一步将以此次司法建议整改为契机,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监管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屏障。并将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中区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作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蔡利霞  刘新)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