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虚假陈述?广安“拒执”案例警示:生效判决必须履行!

  
2025-12-25 15:07:54
     

彭梅 寇正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12月25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广安法院发布三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共同营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夏某因在沈某承建的田某自建房做工过程中意外跌落地面受伤,遂将沈某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沈某赔偿夏某各项损失共计130,103.01元。

判决生效后,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岳池县法院查封了沈某名下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并发出裁定要求沈某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车辆至法院,但沈某未移交车辆。

2025年2月,岳池县法院再次责令沈某履行义务,但其仍未移交并谎称车辆报废,以“废旧车辆”卖给了他人。

岳池县法院依法对沈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理。另查明,沈某称“车辆报废出售”属虚假陈述,该车一直由沈某实际控制使用。

鉴于沈某编造虚假事实规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岳池县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后,岳池县检察机关以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岳池县法院提起公诉。

岳池县法院综合考量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决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年7月,武胜县法院判决唐某归还张某借款4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武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唐某未按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还通过短信向张某进行挑衅,扬言就算不还钱也拿他无计可施。

经法院核实,2021年11月,唐某承接了一处房屋翻新项目,项目方向唐某支付了项目款28,400元。唐某将该项目款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余下19,200余元用于还账、交房租、寻找新业务及日常开支等,并未向张某及时支付借款。

2021年8月判决生效起至2023年7月期间,唐某的微信流水收入约20余万元,支出约30余万元,被法院处以罚款后,仍存在较大额的微信收支流水,其中没有任何一笔是用于偿还其对张某的债务。

鉴于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武胜县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在珠海市将唐某抓捕归案。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武胜县法院认定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4月判决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年5月,邻水县法院判决林某、龙某某支付谢某某货款1,690,747元及违约金;2022年12月,邻水县法院判决林某、龙某某归还谢某某借款1,007,035元及利息。

两份判决生效后,林某、龙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谢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在龙某某银行账户中冻结了130,600元,并支付给谢某某。林某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在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其申报有1辆摩托车和2辆机动车,但未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

经查,林某于2021年5月将其经营的某大药房七十九店企业负责人变更为林某一,该药房实际仍由林某经营,且因林某微信和支付宝被冻结,其经营的药房先后使用其表弟乔某某、其父亲林某文的收款码收款,其中使用乔某某收款码收款130余万元,使用林某文收款码收款150余万元,以上收款均由林某支配。

另查明,林某自用微信在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收入合计28万余元。鉴于林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邻水县法院遂将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5年4月,邻水县法院以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5年以来,广安法院依法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件20人。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生效判决务必履行。上述案例是广安法院向“拒执”行为亮剑的生动实践,也是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坚定宣言。广安法院将继续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拒执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