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男子“醉驾+准驾不符”肇事 获刑并处罚金3000元

  
2025-12-24 18:02:20
     

雷波公安交警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雷波县男子白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不符),在西环路肇事致三车受损、自身受伤,其血液酒精浓度达171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最终,白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凌晨街头突发碰撞,三车受损一人受伤。当日凌晨1时49分许,雷波县西环路小食代夜宵店门口,一辆二轮摩托车突然失控,径直撞上路边停放的两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一片狼藉。驾驶人白某某受伤倒地,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处置,发现白某某伤势较重,无法完成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前往其救治的雷波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封存血样送检。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白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高达17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严重醉酒驾驶。进一步调查还查明,白某某持有的是C1驾驶证,并不具备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资格,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

雷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勘查认定,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将案件移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雷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查明,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准驾不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案件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