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西充县驾驶人王某因为一起交通肇事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月4日7时08分许,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充市西充县义兴镇沿212国道往凤鸣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12国道1021km+100m处时,与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相撞,造成杜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疏忽观察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安交管提醒:机动车切勿超速行驶,行人横过道路请走人行横道。
(何庆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