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茶楼内台阶设置问题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茶楼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摔伤负有责任,但顾客自身亦存在疏忽,最终判决茶楼经营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顾客茶楼下台阶时摔伤 左足跟腱受损
今年6月,原告何某与其朋友在被告龙泉驿区一餐饮店(以下简称“龙泉餐饮店”)经营的茶楼内喝茶。何某在从卡座区走向地面时,因卡座区边缘与地面存在约16厘米的高差,且该处未设置台阶步梯或防滑坡道,导致其踏空摔倒。其左足根部被卡座区边缘的金属包边划伤,造成左足根部皮肤裂伤,左足跟腱轻度损伤。
争议焦点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各自的责任比例。
原告何某认为,茶楼内的台阶设计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相关要求(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设坡道并采取防滑措施),且未设置风险提示,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龙泉餐饮店则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店内其他区域设有“小心台阶”提示标志。原告摔倒系其自身疏忽所致,与经营者无关。同时,被告还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及计算标准提出了异议。
法院判决
经营者存过错 顾客亦有责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茶楼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其卡座区与地面存在明显高差,却未设置防滑措施或符合标准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凌晨时分、身着凉鞋的情况下,理应对自身安全及路面情况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对摔伤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龙泉餐饮店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何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