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12月17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刑,该院近日对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石某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今年5月19日傍晚,石某坤驾驶一辆越野车邛崃城区沿翠荫街由东往西行驶。18时30分许,石某坤将车停驶于道路北侧路边,随后打开左前车门,与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刘华琼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琼摔倒,随后刘某琼又与后方驶来的轿车相撞。5月21日,刘某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月6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石某坤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7月28日,石某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4日被邛崃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案件审理期间,石某坤与被害人刘某琼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法官提醒
停车后开启车门前应仔细观察,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