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帮助国家储备黄金,购买黄金30克邮寄到指定位置领取国家368万元补贴。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理一起利用黄金实施诈骗案件,被告人袁某、白某某在案件中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通过代收黄金、兑换虚拟货币等行为,为上游犯罪转移、隐匿赃物,实质上已成为诈骗得逞不可或缺的一环。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4年8月,惠某某意外收到一份陌生快递,内含数份标榜“国家扶贫”的文件,其上附有二维码。在微信扫码添加所谓“客服”后,对方以申领“国家扶贫补贴”为由,引导惠某某下载了一款名为“携手共进”的APP软件。
该APP内“客服”进一步向惠某某详细讲解了所谓“领取国家扶贫补贴”的教程。因惠某某曾有过网络平台亏本的经历,便轻易相信了“国家扶贫补贴”的真实存在。
在对方引导下,惠某某遂花费3.8万元购买了60克黄金邮,并按“客服”要求寄送至指定地址。对方确认收货后,告知惠某某可提现368万元。然而,当惠某某在APP内操作提现时,“客服”却多次以其“操作失误”“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等导致不能正常提现为由,反复诱使惠某某重复购金、寄递。直至对方发来一张伪造的“北京市公安局涉黑通报单”,称惠某某因购买黄金涉嫌违法,惠某某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陷入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经核查,惠某某累计被骗金额高达59万元。
“高价回收黄金稳赚不赔”
2024年10月,林某某被拉入一个多达两三百人的黄金回收微信群,群里会不时发布所谓的“黄金回收交易消息”及“高额收益截图”。在反复渲染的投资氛围中,林某某逐渐心动,随即添加群主微信并表达参与意愿。
对方声称,只需林某某自行购买黄金并邮寄到指定地址,不论克数,均承诺验货后以每克高于市场价30元的价格予以回收。在高额利润驱使下,10月28日,林某某前往银行购入金条共计290克,价值18.7万元,并依约寄出。然而,三天后查询物流时,林某某发现快递迟迟未派送。经联系快递方得知,该批黄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拦截。也因此免于遭受一次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招揽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取件人员,协助收取被害人惠某某、林某某因受骗而寄出的黄金包裹,后将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U币)返回给上游诈骗分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白某某在案件中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通过代收黄金、兑换虚拟货币等行为,为上游犯罪转移、隐匿赃物,实质上已成为诈骗得逞不可或缺的一环。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提醒
在当前黄金价格持续走高的背景下,诈骗分子利用黄金设局实施犯罪的现象并不少见。同时犯罪手段不断升级,除伪造国家公文、诱骗下载非法软件外,还借助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隐匿赃款流向,犯罪链条复杂,迷惑性增强。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链条打击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坚定立场,坚决从司法层面斩断“诈骗-收赃-变现-转移”的犯罪闭环。
结合案件特点与司法实践,以下三类场景暗藏法律风险,需重点防范:
1.“高薪代取”陷阱
陌生人以“日结高薪”“轻松取件”为由,要求代收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并转交他人,并声称此为“普通跑腿”业务。此类行为较大概率是诈骗赃物流转的环节,参与者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2.“验金套现”陷阱
要求对代收的黄金进行检验、变卖,并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或兑换为虚拟货币。此类“验金+套现”的组合操作,多涉及到赃物变现与资金“洗白”,参与即涉嫌违法犯罪。
3.“虚拟货币转换”陷阱
要求将现金或账户资金兑换成U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转移至指定地址。虚拟资产交易并非法外之地,也属于“洗钱”的方式,参与此类操作极易涉刑。
温馨提示:请大家务必增强风险防范与法律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唯有全社会共同筑牢防诈反诈防线,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犯罪滋生,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