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仗炸鱼为“尝鲜”,两男子“尝到”刑与罚

  
2025-12-05 15:14:3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在天然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进行捕捞,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12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炮仗炸鱼,被认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处罚金2000元,并须共同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7220.5元,用于增殖放流、公开道歉。

今年6月26日14时许,杨某、曾某闲来无事,将杨某家中过年剩余的三根“大西炮”炮仗带至成都市新津区西河老龙王渡大桥上游水闸处,点燃后投入河中炸鱼。炸鱼后,二人拿上鱼护下河打捞渔获,上岸后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被爆炸致死的野生河鱼22尾,总重2.3千克,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1尾。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二人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害价值合计17220.5元。

7月10日,新津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7月30日,杨某、曾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今年11月,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杨某、曾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二人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要求,投放价值不低于17220.5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同时通过制作警示牌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曾某在全天然长江流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月26日正值春季禁渔期;炸鱼属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杨某、曾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二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遂判决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2000元,采购价值不低于17220.5元的鱼类苗种在西河适宜水域适当时间进行增殖放流,在案发地西河沿岸设置固定警示牌,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