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并非“虚职”,一旦履职不当,可能面临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一起因公司注销引发的劳务费纠纷案件,判决原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谢某承担支付责任,为广大自然人敲响警钟:切勿贪利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免“代位”成“代责”。
2023年3月至6月,雷某等村民受谢某安排,在其经营的简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地上从事耕种劳务。期间,公司拖欠雷某劳务费共计六千余元。后谢某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出具承诺书,申请将公司简易注销,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公司注销后,雷某多次追索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谢某辩称其仅为“代持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他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对登记内容有信赖利益。谢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并向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是法定的责任主体。法院最终判决谢某个人向雷某支付欠付的全部劳务费。
简阳法院法官提醒大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即便辩称“代为持股”或“受人委托”,在对外关系中,仍须以登记信息为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股东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一些群众经不起别人利益输送或者情感绑架,登记成为别人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而一旦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务问题,或注销程序不合法,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就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巨大风险。不知法不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唯有真实登记公司信息、诚实守信经营才能避免“代人受过”。本案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市场主体提醒,要充分认知登记责任,促进诚信、规范的营商环境建设。
(魏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