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金额15万元,保单却写成1.5万元,车损该怎么赔?

  
2025-12-04 14:49: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车主按新车购置价15万元投保车损险,但电子保单记载保额仅为1.5万元。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单记载为由,仅承担1.5万元以内的赔付责任?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2024年,黄某某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委托乔某某向某财保四川分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乔某某通过微信将车辆购置发票等材料发送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明确提出按15万元投保车损险。保险业务员首先发来报价单,显示车损险保额15万元,保费4224.51元,总费用10676元。乔某某询问是否可以减免一点费用后,业务员再次发送报价单,此时车损险保额变为1.5万元,保费相应调整,总费用降至10431元,黄某某随即支付保费,并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了投保文件。保险单载明车损险保额为1.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一年。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不久后,黄某某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经鉴定为8万元。黄某某要求按车辆全损赔付15万元,保险公司则主张仅在保单载明的1.5万元限额内赔偿。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案中,第一份报价单载明的15万元保额与车辆购置价及行业惯例相符。业务员在乔某某仅询问费用调整后,将保额大幅下调至1.5万元,却未就该重大变更进行任何提示或说明。黄某某及乔某某在收到变更后的报价单时也未提出异议,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作为电子投保流程的设计方与审核方,在业务员操作及保单审核中均存在失误,违反诚信原则,是主要过错方。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保险合同约定,对于8万元车辆损失,法院酌情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64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电子投保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更容易出现一些理赔纠纷,结合电子投保中的常见问题,法官作如下提示:

于投保人而言,选择正规保险机构,仔细阅读投保单、保险条款等重要文件。认真核对保额、保费、责任范围及免责事项,确保符合自身需求。电子签名确认前,务必审慎核对全部投保信息。

对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员、中介、经纪公司)而言,秉持诚信,准确了解投保人需求,细致核对保单内容。对责任条款、免责事项等关键内容应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维护投保人信赖利益。

对保险公司而言,从技术层面规范电子投保流程,确保投保人已阅读并理解关键内容后方可签署,并做好电子存证。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其合规开展业务,从源头减少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