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域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案件。
2017年3月,杨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杨。2019年3月29日,杨先生与陈女生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杨由陈女士抚养,杨先生于每月月初支付小杨生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学费由陈女士负担,培训费由杨先生负担,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2025年6月30日,杨先生以抚养费标准过高,且自身收入不断降低、难以支撑为由向自流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照本地区低保标准将小杨的生活费降至每月800元。
自流井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杨先生与陈女士离婚时约定杨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杨先生请求降低抚养费金额,应当举证证明本人因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力按原定数额支付,该种变化应当是持续性的。杨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前的收入水平显著且持续性的下降,也未举证证明其具有丧失劳动能力、罹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锐减等情况,导致自身经济困难,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低保是一种基础性社会救助制度,其主要确保经济困难人群能够维持生存并享有基本的生活权益,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物质条件保障不能以低保水平作为比对标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抚养费不仅是法律的刚性约束,更是亲情血脉的温情纽带。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关爱,其物质条件保障不能以低保水平作为比对标准。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父母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离异家庭已无法实现未成年子女在和谐、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缩减物质保障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人父母需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谐、文明的亲子氛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