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拿到了,生活向前看!”法官一句话为工伤赔偿案画上句号

  
2025-12-02 17:59:59
     

赵益平 陈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陈博 文/图

“这是您的赔偿款,钱拿到了,生活也要向前看!”法官的话音落下,不仅意味着一笔赔偿款的落实,更标志着一起涉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在合江县人民法院“三调”(即:“行政机关先调、复议机关促调、司法参与共调”)工作中心画上了圆满句号。


郑浩(化名)是合江县某餐馆的员工,工作结束准备下班回家的过程中摔伤。经审查,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郑浩所受伤害为工伤。餐馆方面对此认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

协同调解承办法官收案后,认真查阅卷宗、组织庭审,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经审理研判,法官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纸判决”虽易,矛盾化解却难。若简单判决,不仅可能导致郑浩陷入“一案结而多案生”的维权循环,增加其诉累,也会使餐馆因纠纷拖延,影响正常经营,无法实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将工作重心前移,主动启动调解程序。一方面,向餐馆经营者耐心释法析理,逐一分析餐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协同县人社局向郑浩细致说明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引导其理性看待赔偿数额,合理表达诉求。

通过数次坦诚沟通与耐心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解,分歧不断弥合。最终,餐馆认可了工伤认定结论,自愿撤回起诉;郑浩也在赔偿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餐馆同意一次性支付10万工伤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这起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努力让行政争议的化解,少一些判决的锋芒,多一些调解的温和。”合江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法院将持续深耕“三调”这片沃土,期待更多矛盾的坚冰在此消融,让和谐共赢的种子生根发芽!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郑浩是在换装准备下班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