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积怨殴打九旬瘫痪老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2025-12-02 15:28:1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芦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名九旬瘫痪在床的老人,遭酒后闯入家中的被告人(远房亲戚)掐脖、打耳光,造成颈部骨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被告人甲某酒后回家途经被害人乙某家屋外时,因多年前与乙某曾有过节心中积怨,竟以“看望”老人为名,先后两次闯入乙某卧室。此时,已年过90的乙某因瘫痪身体行动不便正躺在床上。甲某在第二次进入卧室后,突然对乙某施暴,采用掐脖子、打耳光的方式殴打毫无自卫能力的乙某。

经鉴定,乙某外伤致部分颈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颌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对于一个年过九旬的老年人来说,这样的伤害尤为严重。

芦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甲某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施伤害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甲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二年。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的严厉打击,也遵循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官说法:

尊老敬老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结晶,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更需要继承和发扬。依法从严惩治侵害老年人违法犯罪,保障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等权益,正是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关切、主动适应老龄化社会治理发展需求的积极回应。本案中,被害人乙某虽年迈瘫痪,但其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程度不容丝毫减损。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甲某从严惩处,是将刑法条文融入老年人权益保护司法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人民法院在构建老年人友好社会中的责任与担当。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