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心悦 何安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

原告张某、李某系未成年人小明的外公外婆。被告李某甲、谢某系小明的父母,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小明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张某、李某承担小明的抚养开支,随着小明的成长,各项开支不断增加,老人的经济压力日益沉重。张某、李某在多次与李某甲、谢某沟通无果后,为了保障小明的健康成长,也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谢某支付小明已产生的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家庭矛盾根源,考虑到双方的亲情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从法律、情理和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向李某甲、谢某阐明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强调父母的缺位对孩子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谢某于2025年8月15日前各向张某、李某一次性支付小明自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课外辅导费等)131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以婚姻状况、经济情况变化而免除,父母具备抚养能力时需依法履行。当父母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抚养职责时,虽然祖辈出于亲情暂时承担起抚养责任,但这绝不能替代父母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出于亲情实际承担小明抚育事宜、垫付生活、教育等合理开支,有权依法向小明的父母追偿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