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一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黄金法则”。然而,总有极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试图在诉讼中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秩序的极大破坏和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当事人不仅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144000元,反而被罚款15万元。
据悉,双流区法院在审理杜某等六人诉某托育服务公司、第三人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托育服务公司以出租人杜某等人违约导致其未获得卫健部门发放的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款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杜某等人赔偿该补助款144 000元。
在2025年8月14日、8月18日两次庭审中,某托育服务公司均称其未获补助,要求对方赔偿。庭后,承办法官走访卫健部门却获知2025年6月23日,卫健部门审核认为该托育服务公司符合条件,已向其发放补助款144000元。
某托育服务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双流区法院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并处以罚款15万元。某托育服务公司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成都中院提起复议申请,成都中院经复议审查,认为该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任何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的行为,都会妨害诉讼秩序,侵蚀司法公正,甚至引发错误裁判,极大损害司法权威。本案中,某托育服务公司在已收到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款的情况下,仍在庭审中隐瞒该事实,并坚持将该补助款作为损失列入其反诉请求,其行为破坏了诉讼的诚信基础、严重妨碍了案件审理,必当受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