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河沟”到“长江保护”:郫都检察精准划定非法捕捞案件行刑界限

  
2025-12-01 16:50: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检察官,这就是条小河沟,和长江有啥关系?”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行为人谭某的疑问,道出了部分群众对长江禁渔规定的认知盲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经查,谭某捕鱼时使用的“掩罩”,属于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涉案水域属于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行为已符合非法捕捞的构成要件,需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谭某渔获物数量极少且为当地常见鱼种,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关键争议点在于,其行为属“情节轻微”还是“情节显著轻微”——实践中二者区分并无定论,若把握不当易导致前置法架空。

为此,承办检察官转变办案理念,紧扣行政从属性、刑事违法判断独立性和“谨罚慎刑”三大原则,综合考量谭某生活背景、主观认知、作案工具来源、渔获物价值及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等因素,初步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拟提出法定不起诉意见。为确保结论严谨,承办检察官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谭某作法定不起诉。

最终,该院依法对谭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不起诉公开宣告现场,检察官对谭某进行了深入的法治教育,谭某诚恳地承认错误:“原来以为逮条小鱼没事,现在才知道保护长江是大家的责任。感谢检察院给我机会,我以后不仅自己守法,还要提醒乡亲们!”

自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该院在依法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行为人因对禁渔区范围、禁用工具规定认知不足而触犯法律。对此,该院总结出类案办理标准:从捕捞工具与方法、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涉案水产品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修复情况等方面,精准区分“情节严重”“犯罪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三类情形,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2020年至2025年,该院共受理此类审查起诉案件18件、审查逮捕案件2件,除1人因有犯罪前科被提起公诉外,其余均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类案处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信力,郫都区检察院还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非法捕捞案件法定不起诉标准展开详实论证,双方就类案处理形成司法共识,从源头严控行刑界限,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