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竞拍要慎重  随意“悔拍”要担责 

  
2025-12-01 15:01:36
     


【基本案情】

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一批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吴某某参与竞拍,最终以1.5万余元的价格成交。此后,吴某某悔拍,拍卖公司再次对该批设备进行拍卖,并以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格成交。


拍卖公司认为,与吴某某的拍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某支付拍卖差价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合同是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本案中,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对拍卖物标的信息、竞价规则、相关费用组成、现场废弃物处置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特别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提醒。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详细情况、拍卖程序及规则充分了解确认后再参与竞价。其以最高应价竞拍到案涉设备后,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吴某某在竞拍到案涉设备后拒不付款的行为构成悔拍,根据《拍卖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判决吴某某承担支付拍卖价款差额。

宣判后,被告吴某某已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法官提醒】

参与任何拍卖前,务必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充分了解拍卖规则与拍卖物详情,并结合自身实力谨慎出价。一旦竞拍成功,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悔拍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曾芹 范雨佳 文/图)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