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法院:公司担保并非“签章即有效”

  
2025-11-28 16:40:33
     

殷家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为市场主体敲响合规警钟。

据悉,张某某以杨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大邑县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主张某科技公司在杨某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大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虽持有被告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担保文件,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决议事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担保合同对某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仅基于过错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某科技公司在明知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况下,缺乏相应机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章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防范,存在过错。综合全案证据,该院酌定由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被告杨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35%的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下一步,大邑县法院将继续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强化法律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