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无条件”?法院这样判

  
2025-11-28 16:41:05
     

殷家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在多车连环相撞中,无责方的交强险应否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大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据悉,2024年大邑县某路段发生多车连环碰撞事故。原告小李驾驶A车行驶时,与B车相撞,引发B、C、D、E车连环相撞,最终造成车辆损坏,A车乘车人员小刘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由小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李系某家商贸公司员工,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某商贸公司及A、B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某商贸公司申请追加C、D、E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C、D、E车相关的事实和行为与小刘的损害无因果关系,故车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由A、B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某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大邑县法院在此提醒: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凡无责必赔付”,厘清因果关系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