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检察官同志,这几个月,我在这片山坡和那个山丘上栽种竹子,虽然很辛苦,但看到新竹成活、荒山上渐渐有了绿色,我感到莫大的宽慰。我一定牢记教训,勤学法律,遵纪守法,再也不破坏树木植被。”在大竹县法院补植复绿督促点,补植复绿义务人何某某坚定地说道。

案情回溯
2024年9月,何某某与大竹县周家镇中和场社区10余户村民口头约定,承包该组某坡沟内的竹林,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费为5000元。同年11月到12月期间,为便于运输竹材并满足村民拓宽竹林内原有道路的意愿,何某某在未向县林业行政部门申请用地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对承包竹林内原有道路进行了拓宽,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了解到何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为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统一,法检两院决定优先适用“行为修复”的生态修复模式,通过异地人工造林来恢复植被,指明造林地块、面积及造林树种,并规定修复标准、日常监管责任、完成期限为1年、抚育管护期为3年。
回访现场
判决生效两个多月后,补植的竹子长势如何?能否达到生态修复预期?始终牵动着法检办案人员的心。为确保生态修复成效,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共同前往补植现场进行查看。何某某及村干部向法官检察官详细介绍补植竹子品种、补植区域、成活情况。经实地查看,新栽种的竹子已经成活,曾经的荒山焕发出盎然生机。
补植易,复绿难。本案采用行为修复的方式,让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和守护者,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大竹县法院将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优化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执行与监督机制,用司法力量守护大美竹乡,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新篇章。
(张金颖 杨博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