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在400米障碍跑训练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足跟骨骨折。他随后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经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伤过程与工作职能职责不相符合”,不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11月27日,记者从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获悉,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
参加民兵训练受伤,申请工伤被拒
罗某生是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片区纪检员,于2025年1月2日在广安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参加民兵训练时,在400米障碍跑训练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足跟骨骨折。他随后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罗某生主张,其参加民兵训练系受单位指派,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训练与职责无关,不予认定工伤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经审查后,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罗某生虽为片区纪检员,但其受伤发生在民兵训练中,“受伤过程与工作职能职责不相符合”,不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同年9月4日,该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决定责令重新审查
罗某生不服,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广安市政府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主体不明确:罗某生虽由经开区纪工委聘用,但实际在护安镇工作,工资由经开区财政发放,劳动关系复杂,被申请人未充分调查其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工作原因”认定片面:被申请人未综合考虑民兵训练是否属于单位指派、是否属于履职延伸等因素,仅以“自愿参加”为由排除工作原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民兵训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依据《民兵工作条例》,民兵训练是国防任务,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应在工伤认定中统筹考量。
2025年11月11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

履职延伸与公共利益应纳入工伤认定范畴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民兵训练是否属于工作职责的延伸?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认定工伤需满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要素。
本案中,罗某生虽非专职武装人员,但其参加训练系由单位组织、指派,且训练内容与国防任务相关,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行政复议机关指出,不能简单以“非本职岗位”否定其与工作的关联性,而应综合考量指派行为、任务性质、单位角色等因素。
本案不仅关乎一名基层纪检员的工伤权益,更折射出在多重身份、复杂劳动关系背景下,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界定难题。广安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强调了对“履职延伸”与“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为类似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目前,该案已发回重新审查,罗某生能否最终获得工伤认定,仍有待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的进一步调查与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