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石棉县法院审结江某与县某文化艺术学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并判决石棉某文化艺术学校赔偿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12日,江某(8周岁)在石棉县某文化艺术学校教室单独练习翻跃动作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经石棉县医院初步诊断后,江某的父母立即将江某送往天全县中医院进行治疗,于2024年7月18日出院。2024年10月13日,江某行内固定物解除手术于2024年10月15日出院。2024年12月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县某文化艺术学校作为专业舞蹈教育培训机构,在对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应当知道江某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舞蹈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但其在江某单独完成翻跃动作时,对该动作可能造成江某损伤的危险性缺乏预判或预判不足,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江某在独立完成该动作时摔倒受伤,造成江某左手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石棉县某文化艺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对江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