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11月25日,记者从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渠江航道广安段巡查时,发现岳池县某砂石装卸点正违规开展临水施工。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也未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属于典型的"未评先建"违法行为。
据悉,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介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简称"航评")是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的重要前置程序。《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建筑物(含砂石装卸点)必须开展航评 。此类工程若未经评价擅自施工,可能破坏航道通航环境,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甚至引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为守护渠江流域广安段航道安全,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已加大巡查力度,除传统桥梁、拦河闸坝外,涉航管线(天燃气、石油管道等)、临河建筑物等均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坚决遏制"先开工、后补手续"的违法乱象。
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吴泽明温馨提示,各类涉航道工程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完成航评报告编制与审核申请,明确审批流程和要求。未履行航评程序擅自开工的,最高可面临五十万元罚款,已建成项目若影响通航条件还将被责令拆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