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11月25日,据乐至县人民法院通报,该院依法对故意隐匿行踪、拒不按执行裁定腾退执行标的房屋的被执行人张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乐至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在执行拘留期间,张某某具结悔过并承诺将积极配合腾退其名下的房屋并交付执行。经查,张某某名下的房屋系涉案债务的抵押担保财产,且已被依法查封。鉴于此,乐至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张某某的拘留并作出执行裁定。但张某某却在解除拘留后,通过隐匿行踪、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拒接法院电话、拒收法院文书等方式躲避执行,也未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金钱给付、腾退房屋的义务。乐至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并主动腾退案涉房屋交付执行。最终,乐至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被执行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件执行中,依法需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采取司法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迁出房屋、土地,否则将依照前述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