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付税款?巨额资产流向老板之子……四川此案入选最高法最新发布典型案例

  
2025-11-24 16:29:0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梁某某在仁寿县经营了一家建材厂,拖欠了税款400多万元,当地税务局也没能追缴到所欠相应税款。公司并不是没有钱,而是将资产进行了转移——梁某某的儿子收到建材厂和梁某某的转款共计600多万元。案发后,梁某某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仅获刑还处罚金。11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上述由仁寿县法院审理的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在列,系四川唯一。

该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在仁寿县成立个体工商户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以下简称“伟某建材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经营。其间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2021年10月,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伟某建材厂经营期间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欠缴应纳税款共计406万余元。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伟某建材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上述税款。梁某某到期未缴纳。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该厂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3月18日前缴纳上述拖欠税款。

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梁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将伟某建材厂收入资金秘密转给其子梁某,包括通过对公账户8次转账共计372万余元,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8次转账共计282万余元,通过个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0次转款共计150万元。梁某某上述行为,致使眉山市税务局无法追缴梁某某经营伟某建材厂期间所欠相应税款。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后补缴税款246万元,与税务机关达成清缴欠税协议。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方式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鉴于梁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不仅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追缴所欠税款的,也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实践中,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如纳税人系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拖欠税款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不仅妨碍了税务机关的履职行为,更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不同于税法上的拖欠税款,而是刑事犯罪,对引领欠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很强的警示效果。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