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8万损失+缓刑罚金!广安这起非法采矿案以案释法护生态

  
2025-11-24 16:59:20
     

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11月24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广安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心选取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旨在以案释法,提升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合力,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熊某、杨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广安市广安区某村采取机器切割的方式非法开采矿石砂岩进行销售牟利。

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三地质队对非法开采砂岩矿资源量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二人开采砂岩资源量为5979立方米。经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开采砂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人共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00元 (含在侦查阶段各退缴的40000元)。

广安区法院认为,熊某、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万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广安区法院法官寄语,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非法采矿不仅破坏河床植被,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更会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无视法律、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