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李丹
明知他人制作假酒,仍收购大量知名品牌废旧酒瓶、包装材料,并转卖给制假酒者。11月20日,在第十届“十佳庭审”评选暨代表委员联络活动中,代表委员们走进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旁听了罗某、田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该案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获刑。

A.案情回顾
明知收购人制造假酒,还要将名酒空酒瓶卖给对方
罗某是成都人,在当地开了一家回收废品的公司。公司生意还不错,曾和成都某酒家签订了协议,回收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名酒空酒瓶、包装材料。罗某说,回收的废品一吨卖得到400元。
为了赚更多钱,罗某打起了歪脑筋,也随之与本案另一名被告人田某有了往来。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罗某将成都某酒家回收的名酒空酒瓶、包装材料等卖给田某等人,空酒瓶每个卖2至7元,成套包装材料卖7至10元。其间,罗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3818元,违法所得4万元。
田某也是一名废品回收从业者。他将回收的名酒空酒瓶和包装材料,经过清洗、分类、打包等方式,卖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汤某(已诉)。其中,五粮液空酒瓶每个卖8至10元,国窖1573酒瓶每个卖5元,泸州老窖配套包装箱、盒子每套卖100元。田某不仅从陈某处回收材料,而且从环卫工人、酒店等处回收。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田某销售金额总计有213840元,违法所得8万元。
2025年5月15日,罗某、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大量还未销售的废旧名酒空酒瓶、包装材料等。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罗某、田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罗某与田某均承认,他们知道买方收购材料是用于卖假酒,并自愿认罪认罚。
B.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均获刑,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罗某而言,他是合法取得名酒空瓶的,那么这意味着他可以随意二次销售吗?对田某而言,他将回收的名酒空酒瓶洗洗干净就可以随意卖给其他人吗?11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审理了罗某、田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而明知下家用于生产假冒名酒的情况下,于2022年至2025年期间将回收的废旧、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酒瓶和包装材料,通过筛选、分拣、清洗、重新组合等方式予以销售,从中牟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被告人罗某情节严重,田某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此外,被告人罗某、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田某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禁止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回收销售含有白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经营活动;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禁止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回收销售含有白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经营活动;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罗某与田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C.法官说法
从源头上打击商标侵权,通过刑法威慑侵权行为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单独规制非法制造商标标识行为,是从源头遏制侵权链条,避免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后造成更大危害。”本案审判长、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法官杨光说,二被告人外在表现上虽然没有直接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但收购名牌白酒空酒瓶,通过筛选、清洗、分类重新组装组合等方式后出售,主观恶意明显,意在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白酒提供条件,应视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杨光进一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具体来看,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属于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这一情形。该条也明确,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注册商标,是企业无形财产的一部分,制假、售假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杨光说,希望本案的审理,通过刑法威慑阻止侵权行为向市场终端扩散,避免后续假冒产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翠屏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坚决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环境,为擦亮“川字号”“宜字号”品牌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