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买房人已经付了40万元,却迟迟收不到房;卖房人声称对方违约,把房子收回还要再索赔12万元违约金。”这场持续半年多的“公证”拉锯战,近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后画下句号。法院最终认定:合同解除,双方都不算违约,房子退给原主,买房人只需补缴占房期间的物业费。
付了购房款,房子却过不了户
2024年10月,刘红通过某房产中介机构,以121万元的价格,将位于自己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枫路某小区一套90㎡住宅卖给段莹莹。双方约定,签合同当天买方付定金10万元;2024年12月20日卖方还贷款时买方付30万元;剩余81万元在卖方“贷款结清、抵押注销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证手续”再支付。
合同签订后,前两此款项都顺利到账,可到了第三步却卡壳——“公证手续”到底要公证什么?中介说,就是让刘红给段莹莹办一份“全权委托公证”,两年内段莹莹可以不经刘红同意,直接把房子过户给任何人。刘红和儿子冯恒一下懵了:“这到底是卖房,还是卖‘房票’?”他们拒绝签字,要求直接过户、当场收尾款。段莹莹则坚持“先公证再给钱”,双方互发律师函,谁都不肯先让步。
房主先发制人要“解约”
今年3月18日,刘红在中介建的房屋销售微信群里甩出《解约告知函》,以“买方拒付尾款”为由宣布合同解除,并索要12万元违约金。段莹莹则认为自己没违约,已备好尾款,是卖方不配合公证。房子钥匙早在去年10月底就交接完毕,但双方都没完成过户。
今年7月,刘红将段莹莹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2025年3月18日解除,被告腾退、返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同时支付违约金12.1万元。
法院:公证内容约定不明,不能怪任何一方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来看,没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间,也没有明确由买方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而是约定由卖方办理公证手续,属于“重大条款约定不明”。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在案涉合同签订时就公证问题达成合意。在双方没能补签协议的情况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准许解除,但“不能把锅甩给任何一方”。
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还原主;段莹莹补缴占房期间的物业费;刘红索赔12万元违约金的请求被驳回,段莹莹已付的40万元房款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
“公证委托”不等于过户,条款里若出现“可转售”“可指定第三人”等内容,卖方可能面临“房没过户却已被卖”的风险。签约前必须把公证范围、期限、是否允许转委托等细节写清楚,必要时让律师把关,别让一句“按合同办”留下大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