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中,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巧用和解五法策略,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以高质效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该案中,A公司因B公司欠付货款300余万元诉至法院。B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认为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依法不予审查的情形,对其告知后按期开庭审理此案。B公司认为法院对其异议申请不予审查,属于审判程序违法,遂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全面调阅卷宗,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承办法官的意见。经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了解到A公司提起诉讼的核心诉求是希望在春节前回拢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且申请人欠付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纠缠于程序争议,案件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流程,与双方快速解决纠纷、维系企业正常经营的初衷背道而驰。为避免程序空转、减轻企业诉累,承办检察官将工作重心转向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着眼于自身利益和长远合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申请人也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本案是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践行高质效办案理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接下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检察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