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检察听证走进综治中心

  
2025-11-11 15:06:1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检察机关把听证会搬到群众‘家门口’,真正把矛盾化解在了基层。”近日,在崇州市综治中心召开了的一场围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听证会后,全程参与听证的综治中心的调解员告诉记者。听证会上,申请人李某某当场承诺愿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用。

2023年4月,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左转弯,与毛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使该小轿车产生维修费用40300元,而李某某以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车辆维修费。2023年5月,毛某某为该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依据毛某某的申请向维修方支付了该笔费用后,依法取得了向李某某追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向李某某追偿未果后,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崇州市法院参照关于维修费用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9493.24元。2024年7月,李某某因不服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5年3月,李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其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车辆维修费用不合理,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经过全面查阅案卷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实地走访了汽修店后,检察官认为法院依据鉴定意见所作判决合法合理。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崇州市检察院决定将听证现场“搬”到崇州市综治中心。

听证会上,检察官联合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综治中心调解员组成多元化解团队,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剖析。“交通事故全责方需承担对方车辆损失,这既是生活常识,也是法律共识。”检察官从情理法多个维度展开释法说理,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面对李某某坚持认为维修费用过高的抵触情绪,检察官与综治中心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引导其理性看待生效裁判。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申请人李某某的态度逐渐转变,当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收到检察机关决定后,我就支付维修费。”听证会后,崇州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025年6月,经回访确认,李某某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持续两年多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综治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协调多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的重要平台,与检察监督职能有机结合,形成了‘1+1>2’的聚合效应。”检察官告诉记者,通过检察听证与综治调解的深度融合,既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又借助了基层调解组织熟悉民情、善于沟通的特点,实现了优势互补,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新路径。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