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狗“追逐战”殃及路人,谁来为赔偿责任“买单”?

  
2025-11-06 15:16:28
     

王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11月6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宠物狗追逐流浪猫时,将路过的小女孩小腿咬伤,而后,宠物狗的主人和小女孩的家长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在承担损害责任方面争执不下,小女孩的家长遂诉至法院。

猫狗“打架”伤到旁人,这个理该怎么说?为讲明法理,也为还原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时,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女孩走到一商铺门口时,被告也带着宠物狗经过,此时商铺门口有一只流浪猫,而宠物狗并未规范穿戴牵引绳及佩戴嘴套,宠物狗上前追逐,流浪猫闪躲,宠物狗转身咬到了小女孩。

宠物狗的主人认为:狗因受到流浪猫的刺激而发起攻击,且小孩家长未做好看护,故其不承担损害责任。小女孩的家长则认为:狗系饲养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在公共场所未进行规范牵引,故应由饲养人承担损害责任。

在明确事情经过和双方想法后,承办法官现场普法:饲养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常携带宠物出门,应做到:拴好绳索、佩戴嘴套、办理证件、避免遗弃,主动避让他人。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7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