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仁寿县法院调解一起离婚诉讼案时,原告因情绪激动殴打被告,法院对原告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事发当天,承办法官正在组织原告戴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调解其离婚纠纷一案,在调解结束后的签字过程中,原告戴某突然情绪失控与被告爆发激烈争吵,期间,对被告进行腿踢殴打,同时推搡上前劝阻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闻讯赶到,将情绪激动的原告强制带离现场,并将其关押至羁押室。
随后,司法警察大队会同案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初步审查,依法调取调解室监控视频、收集证人证言等,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仁寿县法院对戴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诉讼环境。
(仁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