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法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德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群众“养老钱”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因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工作中实施贪污、诈骗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此案的审理,既是对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守护民生底线敲响法治警钟。
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德昌县麻栗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工作时,利用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采取两种方式大肆侵占资金。一方面,他对收取的部分群众养老保险费用“收而不缴”“收多缴少”,将本应上缴国家的养老保险金截留侵吞,累计达38.5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另一方面,他以隐瞒真相的手段误导老百姓,谎称需缴纳更高费用才能享受更好待遇,骗取33户受害人多缴资金2.79万元,据为己有。
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其案发后自行退还5.28万元赃款的情节,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胡某某退赔侵吞的国家养老保险金33.26万元,以及33户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79万元。
此案的判决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正如办案法官所言,社保基金是民生之根本,是老年群体安享晚年的“保障线”,不容任何势力觊觎和蛀蚀。胡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公职人员廉洁操守,更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案件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斩断伸向社保基金“黑手”的坚定决心,对潜在的职务犯罪、诈骗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社保基金代缴环节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德昌县人民法院发布此案,既是以案释法,也是以案促改——既提醒公职人员需清廉自守,莫将职务便利化作谋私工具;也警示相关从业机构严守规矩,杜绝欺诈行为;更呼吁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社保业务,增强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养老钱”安全,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筑牢法治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