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抛出的水杯导致老人受伤  法院判决:赔偿

  
2025-11-03 09:27:25
     

熊春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9月24日,夏某某在放学途中往上空抛掷水杯且未接住,导致陈某某(事发时75周岁)踩中其掉落的水杯摔倒受伤。当晚,陈某某到医院就诊治疗,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818.34元。后陈某某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要求夏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由于夏某某是未成年人,陈某某要求夏某某的母亲支付该笔赔偿费用,然而夏某某母亲拒绝支付,陈某某诉至自流井法院,要求夏某某及其母亲支付该笔赔偿费用。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夏某某对陈某某的摔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夏某某的母亲提出陈某某当时已经看到夏某某掉落的水杯,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陈某某的摔倒完全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夏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陈某某的年龄、身体条件,不能苛责其在事发时应具备避免摔倒的意识和能力,故其不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陈某某受伤的原因是由于踩中夏某某掉落的水杯,夏某某应对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夏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夏某某个人财产不足赔偿部分,由夏某某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自流井法院依法判决夏某某及其母亲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