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10月31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发布三起涉老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警示指引,维护老人权益,弘扬尊老美德。
案例一
明确养老机构赔偿责任,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养老服务——聂某甲、聂某乙诉某养老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
聂某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聂某甲、聂某乙系聂某某子女。2021年11月18日,聂某某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聂某某按照约定交纳了养老服务费用,入住某养老服务公司养老。
2023年12月12日下午3时许,聂某某坐在养老人员休息区座椅上打盹,休息区的多名护理人员无人提醒或搀扶聂某某到宿舍床上休息。数分钟后聂某某从座椅上摔倒,头部着地,护理人员对聂某某头部伤口进行了擦碘伏并贴创可贴处理。下午5时许,因聂某某出现不适状况,某养老服务公司遂通知聂某甲,并配合聂某甲将聂某某送往医院治疗。
聂某某于2023年12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聂某甲、聂某乙与某养老服务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养老服务公司支付赔偿款255566.8元。
法院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作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在日常照料老人的时候应保障老人的安全,亦应履行好消除老人在活动场所内安全隐患的职责。聂某某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极易引发脑出血,在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休息区打盹,并从座椅上摔倒,护理人员在聂某某摔倒后仅是对聂某某头部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未及时送医作进一步检查、抢救治疗,亦未及时告知聂某某家属,某养老服务公司对聂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养老服务公司赔偿聂某甲、聂某乙81870.83元。
“一老一少”关乎亿万家庭福祉。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均寿命的延长,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养老服务行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但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频发。本案法院判决养老机构对聂某某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老年人家属依法维权,也提醒养老机构要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二
老年人是否享有退休金待遇,并不影响其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刘某某诉蒲某1、蒲某2、蒲某3、蒲某4赡养纠纷案
刘某某现年72岁,与丈夫蒲某某婚后生育四子女蒲某1、蒲某2、蒲某3、蒲某4。2011年蒲某某病故后刘某某便独自生活,其每月领取退休金约2100元。2024年10月,刘某某因病在医院住院医治,被诊断为脑梗死,出院建议为继续康复治疗。刘某某以其需要长期护理治疗,退休金不足以支付护理费用为由,起诉要求四子女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年事已高且因病不能自理,需人照料。刘某某虽有退休金,但因需长期服药治疗,退休金在覆盖自身基本生活和医疗支出后,已无法支付护理费用,而蒲某1、蒲某2、蒲某3、蒲某4负有承担包括刘某某护理费用在内的赡养义务,且法律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考虑老人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本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最终判决:蒲某1、蒲某2、蒲某4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蒲某3负责照料刘某某日常生活。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只要父母有赡养需求,便需依法承担该义务,不得以父母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且本案中老人的退休金已不足以支付生活所需费用,更需要子女的赡养。本案裁判充分发挥树立正确赡养理念的典型引导作用,对共同营造良好家风与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三
已婚子女先于老人去世,老人有权参与去世子女的遗产分配——何某某、王某、王某1诉被告周某某继承纠纷案
王某某(何某某之子)与前任妻子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王某和王某1,2011年离婚,两个女儿随王某某生活,2013年王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王某某不幸离世,后周某某将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及微信账户的余款部分转出,将王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余额全额取出。因遗产分配协商未果,何某某、王某、王某1共同将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王某某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余额以及抚恤金、安葬费等费用。
法院对案涉财产进行详细查明,其中,被继承人王某某未达退休年龄即死亡,其生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系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故王某某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余额属于与被告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为被告周某某所有后,其余属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某之母何某某、王某某之妻周某某、王某某之女王某与王某1)平均分配。又查明,被告周某某在王某某去世后将超出三原告应得份额的款项转移至自己名下,三原告尚未获得。法院依法对包含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余额在内的各项涉案财产进行分割后,确定了何某某、王某、王某1的应得份额,并判决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已婚子女去世后,其父母与子女的配偶一样,均属于法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本案详细查明各项涉案财产,梳理原、被告双方分配份额,最终让失去儿子的母亲拿到属于自己的份额,切实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其在心理上获得慰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