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重阳佳节,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布五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件。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并彰显我院坚决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用司法守护“夕阳红”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子女之间的协议不能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赡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1946年出生)与被告吴某1(儿子)、吴某2(女儿)系母子关系。李某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右股骨颈骨折、慢性阻梗性肺病、慢性胃炎等),2023年6月摔倒后生活无法自理。2024年2月23日,李某与吴某1、吴某2订立《赡养协议》,约定李某由吴某2单独赡养,吴某1不承担赡养责任。后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子女轮流照顾生活起居并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成年子女应当对其年老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等。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赡养协议》中免除吴某1赡养义务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吴某1仍需履行对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主张吴某1、吴某2自2025年4月1日起,每二个月轮流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已年满78周岁,缺乏劳动能力,虽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身患多种疾病,养老保险金仅能维持正常生活。法院判决自2025年4月1日起,吴某1、吴某2每两个月轮流照顾李某生活起居;李某2025年4月1日后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报销后)由吴某1、吴某2各承担一半。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强制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法院通过否定“赡养协议”中免除儿子义务的条款,维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强制性规范。《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倡导弘扬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本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传统孝道的法治保障,警示子女不得以协议形式逃避法定赡养责任,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二、“祖传秘方”包装下的骗局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1、陈某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1、陈某某来到华蓥市某某医院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在一旁望风,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某1(1964年6月出生)搭讪,被告人刘某某1上前配合,二被告人虚构“五眼果”可以治疗多种疑难杂症的事实诱骗陈某某1购买,后陈某某1被骗人民币2000元。2022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1、陈某某来到华蓥市某某医院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在一旁望风,被告人刘某某1冒充医生与郑某某(1953年1月出生)搭讪,被告人陈某某上前配合,二被告人虚构“五眼果”可以治疗多种疑难杂症的事实诱骗郑某某购买,后郑某某被骗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1、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1、陈某某对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审理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身体健康不佳,患有老年疾病,且子女不常陪伴左右的特点,打着“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从而骗取钱财。犯罪分子假装热情接待老年人,在短暂交流后摸清疾病情况,夸大疾病危害,再大肆吹捧自己药品、秘方的疗效,被害人逐步放松警惕而把犯罪分子当作治病神医,最终上当受骗。因此,老年人患病应当前往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切勿轻信偏方、神医、神药。
案例三、(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进行了抚养的,有权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进行追偿
原告唐某中、严某兰与被告唐某、冉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唐某与被告冉某于2017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大女儿唐某语,二女儿唐某一。因唐某与林某婚后常年在外务工,故唐某语和唐某一从小跟随原告祖父母唐某中、严某兰一起居住生活,并由唐某中、严某兰负责唐某语和唐某一的日常生活与教育开支。现因唐某中、严某兰经济能力与身体状况有限,遂起诉要求被告唐某与被告冉某支付抚养两个孙女期间产生的教育费、生活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二被告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二原告作为唐某语和唐某一的祖父母,对唐某语和唐某一并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二被告常年外出务工,二原告作为祖父母,基于血缘亲情,帮扶子女抚养照顾孙女唐某语和唐某一,在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况下,二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支付抚养唐某语和唐某一期间产生的教育费、生活费。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家庭是一个由家庭成员组合起来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家庭成员互帮互助有利于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与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虽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经济较宽裕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帮扶,共同抚养照顾孙辈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但老年人的辛勤付出,子女不应予以忽视,更当心怀感激,且抚养未成年人必然需要投入一定的经济成本,因此老年人的合法诉求理应予以支持。
案例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8日,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华蓥市华蓥中学方向往钟楼转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华蓥市清溪路宇宙城前路段与同向在前步行的李某某(72岁)相撞,致李某某胸部受伤,造成伤人逃逸交通事故。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机构评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李某某要求罗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伤者李某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罗某某赔偿。
【典型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应有之义。交通事故中老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是对个体的关怀,更是对社会公平、法治精神的践行,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包容的老年友好型社会。
案例五、依法保护已故老年人合法遗产及被继承人老年配偶代为权益
原告余某、朱某与被告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广安某公司与已故老人余某1签订了《富硒食用菌棒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1.余某1认购、认养富硒食用菌棒1,800棒,总金额9,000元;2.合同履行期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3.双方均按50%结算菌菇销售后的利润及亏损;4.余某1在合同期限内每月可以在广安某公司的基地采摘富硒食用菌9 kg(2021年8月14日采摘滑子菇6 kg,同年11月24日采摘平菇3kg…),也可以委托广安某公司采摘,广安某公司按照余某1的计划及指定的收益人,若广安某公司未按余某1的要求完成本项事务,广安某公司承诺按照余某1计划采摘的菌菇的保底价(20元/kg)罚款2%给余某1。依据上述约定,余某1于当日向广安某公司支付了费用9,000元,后广安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余某1因病于2021年12月27日去世,其老年配偶朱某及其女儿余某2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是已故老人余某1生前与广安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已故余某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广安某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蘑菇义务,已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的签订人虽然余某1已去世,但是作为其老年配偶朱某在余某1生前未收到过合同约定的货物,其是在余某1去世后,整理遗物时才发现所签订的案涉合同,其70旬合法配偶朱某以及女儿余某2依法有权向广安某公司主张权利。后人民法院判决合同依法解除并要求广安某公司退还案涉款项9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债权属于财产权利,也属于遗产的一部分,符合继承的范畴。老年人在生前依法享有的合法债权,在其去世后,其合法债权并不因此消灭,老年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作为其法定的继承人之一,继承其债权后依法仍可向债务人进行追讨。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有社会责任,同时人民法院也具有法律责任,不仅要保护老年人合法遗产,更应保护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老有所想,安享晚年。
(杨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