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错过水果最佳采摘销售期,损失谁来担?

  
2025-10-28 15:14:4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由公司提供种苗和技术,农户只需投入资金种植,收获时由公司全部收购,种植回收模式也被称作“订单农业”,听起来是不是“稳赚不赔”?然而,合同履约中技术指导、格式条款等不规范因素,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订单式”种植销售的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某农场损失13.4万余元并承担部分律师费,驳回原告某农场其余近120万元索赔请求。

2021年底,位于新津的某柑桔新品种研究公司(作为甲方,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青神县某家庭农场(作为乙方,以下简称“某农场”)签订《授权种植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即青神县金花村、邛崃回龙镇白杨村对授权品种进行规模化种植。乙方严格按照约定的种植面积、苗木数量及相关要求进行种植活动,向甲方支付种植授权费100万元及果品销售收入分成。同日。某公司向某农场出具《关于收购某某果实的承诺函》。

2023年10月,眼看来年果园将进入挂果期,双方签订《某某果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某公司须于每年9月15日前组织收购方与某农场签订当年《果品购销合同》,并承诺以不低于4元/斤的价格兜底收购符合标准的柑橘。

2024年9月15日,某公司指定其全资子公司负责采购,但因“地头断价”还是“固定价”,双方磋商了一个多月都无法达成一致,合同最终“流产”。一直拖到10月21日,某公司才发函同意某农场自行销售。此时距柑橘成熟已过去近一个月,某农场被迫以2.4至3.3元/斤的价格抛售23.6万斤果实,直接差价损失26.9万元。

由于双方在损失责任承担上不能达成一致,某农场将某公司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赔偿差价26.9万元及律师费4.5万元,并解除相关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2024年9月15日前)安排子公司与原告磋商,合同未签订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正当商业分歧”,不构成违约。但某公司在磋商失败后拖延36天才通知原告自行销售,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应对扩大的价差损失承担50%责任,即13.4万元。而原告其余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某农场赔偿损失13.4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4800元。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