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租客入住出租屋后,因对居住环境甲醛含量存疑,遂找相关公司出具报告,报告显示该房屋甲醛超标,后租客与租赁公司就退款未能协商一致,租客遂将租赁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成都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退还房屋租金328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常停电、甲醛超标?租客要求退房
2024年3月,原告刘某在成都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到房屋一套,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押金8200元,租金为8200元/月。正常入住一段时间后,同年5月,刘某向租赁公司表示“突然停电,这个月第五次发生这样的情况,上个月也出现过”。租赁公司表示会督促物业房修人员处理。5月24日,刘某向租赁公司发送《告知函》,表示自其入住后,房屋不断出现问题,房屋甲醛标准严重不合格,甚至出现“电箱炸、电闸跳”这类的安全事故,且租赁公司无故收取物业费,其5月22日已搬出该房屋,于5月22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限租赁公司7日内退还租金4865.94元、押金8200元、物业费2770.26元。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则回复“公司这边商讨之后,决定到租金给你们退一半,因为剩余另外半个月是作为中介费支付出去了。”
双方于5月28日完成房屋交接。后双方就退费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
双方出具两份检测报告显示两种结果
6月3日,租赁公司委托成都佳和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运公司)就案涉房屋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四川标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有CMA标识),检测结果显示客厅、主卧、次卧1、次卧2、次卧3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未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庭审中,刘某提交苏宁帮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客厅、卧室1、卧室2、卧室3、卧室4甲醛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法院:报告未有CMA标识,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租赁公司同意在5月28日与刘某正式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表明双方就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已达成一致,而退还金额是否达成一致不影响这一意思表示的成立。
关于租金。根据刘某与租赁公司员工所发送微信可知,双方已就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合同于2024年5月28日解除。根据《补充协议》可知刘某支付的租金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支付租金24600元,因此,租赁公司应当向刘某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金额为标准退还的租金为3280元(24600元÷3个月÷30天×12天)。
关于押金。刘某主张因房屋甲醛标准不合格、房屋内电箱炸及电闸跳而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刘某出具的苏宁帮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报告》未载明具体检测时间、地点且该报告未有CMA标识,其出示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刘某陈述案涉房屋内电箱炸及电闸跳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刘某在发现房屋跳闸,可以请求租赁公司进行维修,现租赁公司已积极履行维修义务,故在此种情况下刘某尚不具备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故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损失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衡量。租赁公司辩称其损失为刘某在租房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养宠物,对案涉房屋窗帘、墙体软包、墙体等产生多处损坏。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在承租人明确提出退租主张的情况下,出租人一般只能通过要求违约金或实际损失赔偿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人在此过程中应及时收回租赁物,积极行使止损义务。本案中,租赁公司在收房后发现案涉房屋窗帘、墙体软包、墙体等产生多处损坏但未能证明系刘某使用不当造成。因此,鉴于租赁公司收取的押金实质上系具有担保性质的违约金,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法院认为租赁公司收取的押金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法院对刘某主张退还押金不予支持,对租赁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物业费。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刘某主张系无效约定并要求租赁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物业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