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门票之后又想“退单”?法院这样判

  
2025-10-27 09:51:26
     

近年来,伴随文旅融合发展向纵深推进,演唱会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热门歌手场次门票往往开售瞬间便宣告售罄,“门票一票难求”已成为行业常态。有需求就有市场,黄牛票、内部渠道票等应运而生。近日,大英法院审结一起因倒卖演唱会门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张某为倒卖热门演唱会门票赚取差价,通过微信向“黄牛”代某购买了100张单价为650元/张的门票,同时提供了17个身份信息用于购票,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票款6.5万元。

可惜天不遂人愿,不久之后“一票难求”的局面发生扭转,票务平台以580元/张的价格大量公开放票,张某遂向“黄牛”代某提出取消剩余83张未出票的订单并要求全额退款,代某以需要"扣除手续费"为由拒不退款,双方经协商约定每票扣除70元手续费,但代某一直拖延退款,故张某将其诉至大英法院。

大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代某通过微信达成票务买卖合意,约定了标的物、数量、价款等基本要素,符合买卖合同特征。

张某购买100张演唱会门票除少量自用外,主要用于加价转售获利,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倒卖文艺演出票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83张演唱会门票购票款应当予以返还。

因张某、代某曾达成退款协商,每票扣除70元手续费,且在诉讼过程中代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有效证据,故大英法院对代某主张的更高损失金额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其返还购票款4814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关于非正规渠道购票引发的纠纷频发,主要涉及“黄牛”倒卖门票、违约临时加价、活动取消拒退票款等问题,因买卖双方交易多通过非正规购票渠道,故常存在主体资质不明、信息不对称、证据难保存等维权难题。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演出门票,避免参与非法倒卖活动,如遇票务纠纷,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协商无果时及时依法维权。经营者则应当诚信守法,不得从事倒票炒票等违法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杨超茹文遂)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