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在遇到危险时,安全头盔是保护骑乘人员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始终有骑行人为了一时方便不愿意正确佩戴头盔。近日,成都新津公安交警对部分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头盔的行为进行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交通违法者:罗某某
所属社区:城北社区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0日
违法地点:迎宾大道

交通违法者:李某某
所属社区:抚江社区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0日
违法地点:迎宾大道

交通违法者:郭某某
所属社区:岷江小区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1日
违法地点:兴源路

交通违法者:万某某
所属社区:新河村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1日
违法地点:兴源路

交通违法者:程某某
所属社区:岷江小区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1日
违法地点:岷江大道二段

交通违法者:廖某某
所属社区:五福社区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1日
违法地点:岷江大道二段
新津交警提醒: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骑乘者一旦发生事故,头部与坚硬的物体产生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
2024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戴头盔、逆行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规范。针对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逆行、手持接打电话、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